2019年6月25日 星期二

明犯盜戒對境

本文:p. 153LL04

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初犯境之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損,斯成犯法。 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為緣差,境奪,心想疑轉。 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  《資持》釋云:「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緣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緣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物上異想有三謂非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 雖下通結非犯。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

如下自釋者。見下犯相,隨釋,有主物,別人物,明盜相文。

明闕緣中。參閱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文。及下犯相,列緣,別示闕緣文。

消文:

科判盜戒分三之一:第一項 犯境:違犯盜戒的對境。

律祖在《事鈔》中說明盜戒犯境的情形,如下

第一項犯境當中,包括六塵(色聲香味觸法)六大(地水火風空識)、有主之物等對境,是他人所吝惜、守護之物,未能如理如法而招致毀損,即構成違犯盜戒法。如果是無主之物,或者是自己之物(指盜取到的是屬自己之物),或者是緣差(指所緣起障礙,譬如忽起善念),或者是境奪(境差,指對境生變,譬如想盜取的境已不存在,或許變成了非畜物),心想(想差,想心改變)疑轉(疑心,譬如懷疑這是非畜之物)等闕緣情形,雖然有盜取的心,但是這些並不是我們要盜取的對境,在這些條件之下,都不結犯根本罪,而是只有本心的方便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釋犯境分二:初、示境,二、明闕緣。今初

初、示境

《事鈔》文中六塵(色聲香味觸法)六大(地水火風空識)意指攝盡一切皆是盜境,關於盜境如下《事鈔》的自釋,分別將於第二項犯相——第二支隨釋——第一類有主物——第二端別人物——第三目明盜相一節中解釋

二、明闕緣

若無主物」以下,明闕緣,又分二:初、別示闕相,二、通結非犯。今初

初、別示闕相

上二句「若無主物,及以己物」及接下來的「境奪」,都稱為「闕境」,盜境由於被非人、畜生等之物替代了,所以稱為「」。「緣差」的意思,是指欲盜取之物,遇到種種闕緣,譬如盜心止息變為善心,欲取之物移到不知處,或者有其他的境造成障礙等。「心想疑轉」都屬於闕心,本人欲取人物,境上想心轉為非人、畜生及無主等,疑心也如同想心。

二、通結非犯

雖有盜取之心」之下,由於前述各種闕相,所以全部都結為不違犯盜戒。

乍看《事鈔》文,好像都結闕境,然而依闕心思惟,雖然原來的所緣境是確定的,但是如果從造作的當下思惟,生起非人、畜生之物等疑心、想差時,不但與盜心不相當,而且也不是原來的盜境。所以最後才會總攝為「唯有本心方便」,證實這並非偏頗的判定。

弘一律師的註釋:

如下自釋」,見以下的第二項犯相——第二支隨釋——第一類有主物——第二端別人物——第三目明盜相文。

明闕緣」,參閱前第一門持犯總義——第六章闕緣不成——第一節列名顯相文。以及下一項第二項犯相——第一支列緣——第二類別示闕緣文。

持犯別相性罪犯境科判表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