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 星期三

明第一種僧物

本文:p. 163L03

《戒疏》續云:「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麵。 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 或有主掌自盜,不望十方不滿,隨取計五便與極重。如僧祇中,縱集得僧,亦不可分故。」  《行宗》釋云:「初出物體。 屬下示名義。 或下明結犯。餘盜望主此義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盜耳。如下引證。」  《資持》云:「主自盜者即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一種僧物,如下

一、常住常住物

例如堂舍、屋宇、田地、園林、人、畜、米、麵等。這些都屬於處所已經固定,不可分割。以上物品如果想要惠施給其他寺院的時候,必須透過羯磨法,僧眾意見和合,才可以布施出去,如果直接送出去的話,就稱為偷盜的過失。

如果有主掌知事自己偷盜,不是對十方僧結罪,隨意取用,如果給出去的物品價值滿五錢,主掌知事就犯了極重罪。因為例如《僧祇律》當中說,縱使獲得僧伽同意,也不可分割。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初常住常住物分四:初、出物體,二、示名義,三、明結犯,四、引證。今初

初、出物體

列舉常住物。

二、示名義

屬處已定」以下,顯示名義。

三、明結犯

或有主掌自盜」以下,說明所結罪過。其他的偷盜情況,所結罪過與有主掌自盜同是重罪,這個道理淺顯易知,所以《疏》文只舉主掌自盜的例子。

四、引證

「如僧祇中」以下引證。

《資持》云:「主自盜的意思,就是知事隨便使用、交錯運用等。如果沒有主掌者,其他人偷盜也同是重罪。」

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別明四僧物

本文:p. 163L01
《戒疏》云:「就僧物中則有四別。」  《行宗》釋云:「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 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說:「以僧伽受用物品來說,可分為四種。」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戒疏》文,如下:
僧伽受用物品當中,前二種屬於處所是永久固定的,都稱為常住。但是第一種(常住常住物)沒有再分割的涵義,而第二種(十方常住)是可以分割的,所以稱作常住十方加以區別。後二種都是當下供養的物品,都稱為現前,但是第三種(現前現前物)只局限於當地,第四種(十方現前物)則涵蓋當地與外地,所以稱作現前十方來加以區別。

2019年7月29日 星期一

明僧伽受用的物品

本文:p. 162LL02
第三目 僧物
僧物有四。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二、十方常住,亦名現前常住物。三、現前現前物,亦名當分現前物。四、十方現前物。
消文:
科判三寶物分三之三:第三目 僧物。

弘一律師在這裡提示:
僧物當中分成四種:
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
二、十方常住,亦名現前常住物。
三、現前現前物,亦名當分現前物。
四、十方現前物。

2019年7月28日 星期日

續明其餘三種法所受用物

本文:p. 162LL03

《戒疏》續云:「餘之三相,可以準前。」  《行宗》釋云:「指餘三中前二轉易,後與侍人,並同前判。」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其餘三種偷盜法寶受用物,如下

其餘的二、屬法物,三、供養物,四、獻法物三種法物,可以比照前面所說的後三種佛物了解。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指餘三中前兩種屬法物與供養物可以轉賣改以其他物品供養法寶,最後的獻法物,可以給照顧法寶的侍者受用,都比照前面所說的分別方式。

2019年7月27日 星期六

續明法所受用物不可焚除

本文:p. 162L08
《戒疏》續云:「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 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行宗》釋云:「前出謬見。世中妄傳,說偈得燒故經。不見此疏,焉知誤他。 此下次據文斥。上引半偈捨身者一彰如來求法之勤,二示如來重法,三顯正法難聞。下引經證兩字除惑。顯佛法功深,舉少況多其過彌甚。倘畏來苦,勿逐魔徒。二緣並出《涅槃經》。」  《資持》云:「準此明誡,足驗前非。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
事在福者即事在無作。見前宗體篇,戒體,戒體相狀,所發業體,無作多少,六者事在無作中委釋。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一種偷盜法寶受用物,如下
有些沒有知識的人,把破經燒毀。自以為是以火化方式作淨破經,認為這種作法能獲得福報。這是虛妄的思惟。經典中有明確記載,佛陀為了半偈捨身而供養藥叉,正式經典中也說過,就算只有「常住」兩字,也能夠除去眾生的煩惱。怎麼可以燒毀破經呢?真正損失的是福報啊!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戒疏》文,如下:
前段顯示出無識者之謬見。世間誤傳有偈頌說可以燒毀破舊的經書。事實上不曾見過有哪部註疏這樣說,豈不知道這是誤導後生。
後段「此妄思度」以下,是引經文破斥謬見。
先引「半偈捨身」,有三個意義:一、彰顯如來求法之精勤,二、顯示如來敬重法寶,三、顯示不容易聽聞正法。
接下來引經證成兩字能除眾生煩惱。彰顯佛法功用深重,舉少許半偈兩字,就足以證明,何況多於半偈兩字。所以燒毀破經之過患遠大於此。如果怖畏來生無量痛苦,千萬不要追隨那些魔徒。以上兩種因緣都出自《涅槃經》
《資持》云:「準此明誡,足驗前非。難免會有破損的佛像,或是被蠹蟲蛀掉的經書,找個清淨的地方收藏起來就可以了。」
弘一律師註釋:「事在福」的意思,就是事在無作。參閱前面宗體篇,戒體,戒體相狀,所發業體,無作多少,當中的六者事在無作有詳細解釋。消文者按,p. 66LL02

2019年7月26日 星期五

明法所受用物

本文:p. 162L05

《戒疏》續云:「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曾經盛貯,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同聖教。 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  《行宗》釋云:「前出物體。 皆下示所以。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一種偷盜法寶受用物,如下

一、法所受用物

也就是用來書寫經文或畫佛像的紙張、白色絲布、竹簡、木片等,或者曾經用來存放經籍的經櫃、箱函、包經布等,這些都只能永遠布施,不可改作其他用途。這個原則是固定的,都應當視同聖教一般的恭敬。

這些都是滅諦真理所依持的用具。所以對它們如果有所損壞,或有所利益,對涅槃真理會生起罪過或福德。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前段顯示法寶受用物。後段「皆是滅理」以下說明原因。紙素函器雖然都是世間物品,但以它們所詮的內涵是至真無價的滅諦道理。

2019年7月25日 星期四

明法物

本文:p. 162L03

第二目 法物

《戒疏》云:「言盜法物亦有其四。」

消文:

科判三寶物分三之二:第二目 法物。法寶受用的物品。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偷盜法寶受用的物品,如下

偷盜法寶受用物也分四種。消文者按,即一、法所受用物,二、屬法物,三、供養物,四、獻法物。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隨釋有主物三寶物法物科判表

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明獻佛物

本文:p. 161LL01

《戒疏》續云:「四獻佛物者。開侍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如薩婆多,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者,亦取分故。餘廣如鈔。」  《行宗》釋云:「四中初標示物即飲食果實等。 明用與。初判屬侍人今時掌佛廟人,義通道俗。《善見》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 如下引例。論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謂彼雖施法,而人獲分。例今侍佛,得食無疑。古記問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後還入常住。」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四種佛物,如下

四、獻佛物

供養佛的食物,開許服侍、守衛佛的人受用。那些服侍、守衛佛的人視同是佛家所攝的人。

如《薩婆多》,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者,亦取分故。餘廣如鈔。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初、標示

獻佛物指的就是如飲食、果實等。現今負責服侍、守衛佛廟的人,通於出家人與在家人。所以《善見律毗婆娑》中說:佛前供飯,承許侍佛的比丘食之,也承許侍佛的在家人食之。

二、引例

如《薩婆多》引例。《論》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謂彼雖施法,而人獲分。例今侍佛,得食無疑。

古籍記載中問說:如果用常住僧的食物供佛,這些供物是否通於出家在家人食用?答:根據《法苑珠林》說:「供佛之後應當歸還常住僧。」

2019年7月23日 星期二

明供養物

本文:p. 161LL04

《戒疏》續云:「三供養物。以幡華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行宗》釋云:「三中物別轉易同上。

供養物者即是香燈華幡供具之物。 《疏》言以幡華等得貨易者,此亦有別。華等可以轉貿他物供佛,與前屬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轉變,不可轉貿。故《資持》云:若佛幡多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不同前華可持轉貿。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三種佛物,如下

三、供養物

由於幡、華、燈、香等物,是可以買賣交易,處理方式與第二種屬佛物相同,可以從義理方面推求了解。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關於供養別轉賣交的處理方式,同上面的屬佛物消文者按,詳如以下弘一律師之註解。

弘一律師註解:供養物指的就是香、燈、華、幡等供具之物。

《戒疏》中提到「以幡華等得貨易者」,這些供具之間也有差別。香、燈、華等可以轉售交易,換成其他物品供佛,與前面所說的屬佛物相同。

但是,如果是幡等就只可以轉變改作,而不可以轉賣。所以《資持》中說:「如果有多餘的佛幡,可以作其餘的佛事,也就是說,多餘的幡可以改作繒蓋幢幔等物,然而因為曾經供過佛,所以它的體性不可改變,這與前面所說香、燈、華等可以轉賣交易的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