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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目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離處二中罪,隨相分別。」 《行宗》釋云:「五中二中罪未與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離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擁住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隨分。」
消文:
科判依示闕緣分五之五:第五目 闕第五緣。說明闕舉離處。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闕第五緣,如下:
闕第五緣未離處有二:次方便與近方便,皆結中罪,因其行相而有分別。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闕第五緣分二:次方便與近方便,皆結中罪。身未與盜物接觸,稱次方便,身與盜物相交,然未離本處,稱近方便。無論次方便,或近方便,都阻礙了成已時,令偷盜止住於方便時。由於是次方便或是近方便,端視身與物之間的狀況而定,所以說隨相分別。
持犯別相•性罪•盜•犯相•列緣•別示闕緣•依示闕緣•闕第五緣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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