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 星期一

明闕第五緣


本文:p. 159LL09

第五目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離處二中罪,隨相分別。」  《行宗》釋云:「五中二中罪未與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離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擁住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隨分。」

消文:

科判依示闕緣分五之五:第五目 闕第五緣。說明闕舉離處。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闕第五緣,如下:

闕第五緣未離處有二:次方便與近方便,皆結中罪,因其行相而有分別。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闕第五緣分二:次方便與近方便,皆結中罪。身未與盜物接觸,稱次方便,身與盜物相交,然未離本處,稱近方便。無論次方便,或近方便,都阻礙了成已時,令偷盜止住於方便時。由於是次方便或是近方便,端視身與物之間的狀況而定,所以說隨相分別。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列緣別示闕緣依示闕緣闕第五緣科判表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