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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續云:「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曾經盛貯,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同聖教。 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 《行宗》釋云:「前出物體。 皆下示所以。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一種偷盜法寶受用物,如下:
一、法所受用物
也就是用來書寫經文或畫佛像的紙張、白色絲布、竹簡、木片等,或者曾經用來存放經籍的經櫃、箱函、包經布等,這些都只能永遠布施,不可改作其他用途。這個原則是固定的,都應當視同聖教一般的恭敬。
這些都是滅諦真理所依持的用具。所以對它們如果有所損壞,或有所利益,對涅槃真理會生起罪過或福德。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前段顯示法寶受用物。後段「皆是滅理」以下說明原因。紙素函器雖然都是世間物品,但以它們所詮的內涵是至真無價的滅諦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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