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p. 161LL01
《戒疏》續云:「四獻佛物者。開侍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如薩婆多,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者,亦取分故。餘廣如鈔。」 《行宗》釋云:「四中初標示。物即飲食果實等。 次明用與。初判屬侍人。今時掌佛廟人,義通道俗。《善見》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 如下引例。論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謂彼雖施法,而人獲分。例今侍佛,得食無疑。古記問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後還入常住。」
消文:
四、獻佛物
供養佛的食物,開許服侍、守衛佛的人受用。那些服侍、守衛佛的人視同是佛家所攝的人。
如《薩婆多》,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者,亦取分故。餘廣如鈔。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初、標示
獻佛物指的就是如飲食、果實等。現今負責服侍、守衛佛廟的人,通於出家人與在家人。所以《善見律毗婆娑》中說:佛前供飯,承許侍佛的比丘食之,也承許侍佛的在家人食之。
二、引例
如《薩婆多》以下引例。《論》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謂彼雖施法,而人獲分。例今侍佛,得食無疑。
古籍記載中問說:如果用常住僧的食物供佛,這些供物是否通於出家在家人食用?答:根據《法苑珠林》說:「供佛之後應當歸還常住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