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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云:「就僧物中則有四別。」 《行宗》釋云:「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 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說:「以僧伽受用物品來說,可分為四種。」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僧伽受用物品當中,前二種屬於處所是永久固定的,都稱為常住。但是第一種(常住常住物)沒有再分割的涵義,而第二種(十方常住)是可以分割的,所以稱作常住十方加以區別。後二種都是當下供養的物品,都稱為現前,但是第三種(現前現前物)只局限於當地,第四種(十方現前物)則涵蓋當地與外地,所以稱作現前十方來加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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