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 星期三

正明轉想

本文:p. 157LL06

《戒疏》續云:「言轉想者。初須人想可得同境,臨欲取時乃作非人物想。據後心時俱得下罪。然律但結前心之罪,盜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中罪。此句既爾,諸句諸戒例同此解。後不言也。 二人物畜生物想。 三人物無主物想。罪或有無。若先知人物,後作無主想,則有前心罪。若本作無主,無心故無罪也。」  《行宗》釋云:「轉想三中,初非人物想又三,初明心轉。須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當故云同也。臨欲等者明後心也。據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諸句即下八句。諸戒指殺妄等。若據殺戒亦列句數,但不敘前後心想結罪之義,故云不言耳。 二畜生物想。 三無主物想。罪有無者即約轉想本迷為言。今此正明轉想,旁示本迷。」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接著說明轉想,如下:

所謂轉想,首先必須生起人想,這樣才可得心境相同,但是在偷盜的當下,臨時生起這是非人物的念頭。依據後心狀態時,都結下罪。然而《四分律》只依前心結罪,這要判盜人物方便,所以說人物作非人物想而盜取時,結中罪。這一句了解之後,後續的八句,以及殺妄等戒,就可以比照這種意思理解。後不言也。

那麼第二種轉想,也就是人物作畜生物想,以及第三種轉想,也就是人物作無主物想,結罪不定,或許有罪,或許無罪,要按情節分別判定。如果原先知道是人物,臨取時卻作無主想,則依前心結中罪。如果原先就作無主物想,因為無偷盜心,所以判無罪。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科判初、轉想分三:初、非人物想,二、畜生物想,三、無主物想。今初

初、非人物想

人物作非人物想分三:初、明心轉,二、辨罪相,三、例通.今初

初、明心轉。

須人想」的意思,明盜人物的本想。盜人物須人想,才符合心境相當,所以說「可得同境」。「臨欲取時」以下,說明盜取當下之轉想,是後心。

二、辨罪相

「據後心時」以下,分辨臨欲取時轉想之罪相。

三、例通

此句既爾」以下,指明其餘八句,及殺妄等戒,都可以此類推結罪。「諸句」就是其餘的八句。「諸戒」則指殺、妄等戒。如果依據殺戒,也可逐項羅列句數,只是不會依前後心之轉想結罪,故云不言消文者按,若參閱殺戒之闕第二緣,其句數應遠不止於九句。Ref. pp. 145-148

二、畜生物想

人物作畜生物想。

三、無主物想

人物作無主物想。

罪或有無」是就境本是人物,卻轉想為非人物、畜生物或無主物而言。現在這一段主要正明轉想,間接指出對本境起迷。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