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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續云:「物雖人主。及至盜損,還須人想。若生餘想,疑謂別境,則是輕犯,非此戒收,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行宗》釋云:「二中初躡前。及下敘。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兩句。」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盜戒第二犯緣,如下:
盜取物雖然以人趣為主,但是發生盜取、損害的情況時,還必須生起人想。如果生起人趣以外的非人物、畜生物等想時,這是疑想,也就是所謂的別境,在這種情況下,則是結輕罪,既為輕罪,即非屬(大)盜戒,因此第二盜戒犯緣必須作人物想。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如下:
《戒疏》文中,第一句「物雖人主」,躡前。「及至盜損」以下,說明疑想就是指境想中的二三兩句。消文者按,指有主有主疑、無主有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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