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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續云:「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 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 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 《行宗》釋云:「初示物相。 故下引律證。 所下徵所以。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
《疏》言不得差互者。雖此等物朽爛破壞,不許賣此,轉制他物而供養佛。唯應別制新物供佛受用。於其爛壞之物仍舊存奉,不可棄毀或取販賣。故《事鈔》引《寶梁經》云:乃至風吹雨爛,不得貿寶供養。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接著說明佛物四差別,如下:
佛物中有四差別:初、佛受用物,二、屬佛物,三、供養物,四、獻佛物。今初
初、佛受用物
舉凡佛所受用的器物,例如佛堂、殿宇、衣服、床帳、以及曾經為佛像所受用的金石泥土等,都不可轉作他用。若有經常想要供養這些器物的心,將能生起世間的大福報。
所以《四分律》當中說:如果是佛的寺園、坐具等,應視為一切天人所供養,如同塔廟之事物。
為什麼不許轉作他用呢?因為這些器物的體性,都是法身之性相,它們所代表的涵義非常深重,不得輕忽。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科判佛受用物分三:初、示物相,二、引律證,三、徵所以。今初
初、示物相
二、引律證
「故《律》云」以下引《四分律》證成。
三、徵所以
「所以不許者」以下,表明理由。法身自性無相,要透過這些器物來彰顯,所以這些器物就代表法身之體相。
弘一律師註釋說:《戒疏》說「不得差互」的意思,就是說雖然這些器物或因年代久遠而有朽爛,或外觀有破損,都不能把它們賣掉,也不能轉作成其他器物來供養佛。只可以另外再製作新的器物來供佛受用。對於那些已經朽爛破壞的器物,還是要保存供奉,不可以丟棄、毀損或者拿去賣掉。所以《事鈔》引《寶梁經》說:「即使是已經風吹雨爛,也不可以把它們賣掉,再另外買相關器物來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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