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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續云:「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麵。 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 或有主掌自盜,不望十方不滿,隨取計五便與極重。如僧祇中,縱集得僧,亦不可分故。」 《行宗》釋云:「初出物體。 屬下示名義。 或下明結犯。餘盜望主此義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盜耳。如下引證。」 《資持》云:「主自盜者即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一種僧物,如下:
一、常住常住物
例如堂舍、屋宇、田地、園林、人、畜、米、麵等。這些都屬於處所已經固定,不可分割。以上物品如果想要惠施給其他寺院的時候,必須透過羯磨法,僧眾意見和合,才可以布施出去,如果直接送出去的話,就稱為偷盜的過失。
如果有主掌知事自己偷盜,不是對十方僧結罪,隨意取用,如果給出去的物品價值滿五錢,主掌知事就犯了極重罪。因為例如《僧祇律》當中說,縱使獲得僧伽同意,也不可分割。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初常住常住物分四:初、出物體,二、示名義,三、明結犯,四、引證。今初
初、出物體
列舉常住物。
二、示名義
「屬處已定」以下,顯示名義。
三、明結犯
「或有主掌自盜」以下,說明所結罪過。其他的偷盜情況,所結罪過與有主掌自盜同是重罪,這個道理淺顯易知,所以《疏》文只舉主掌自盜的例子。
四、引證
「如僧祇中」以下引證。
《資持》云:「主自盜的意思,就是知事隨便使用、交錯運用等。如果沒有主掌者,其他人偷盜也同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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