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 星期一

明闕人物

本文:p. 156LL06

第一目 闕初緣

《戒疏》云:「若闕初境,得三中罪。初非人物替人物處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無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後之三物,本自無心,則非罪也。如前義門,可以通之。 此據小漫,人物並取為言。若據剋心,王物替張亦同前判,闕境還立。如此識相,舉一千從。可謂達持犯者。」  《行宗》釋云:「前約小漫。以大漫隨犯,故非所論。上二句總標。初下別示。三種異境替人物處,而非本境,故名闕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 此下次明剋心,初躡前以示。同前判者張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王物無心則無所犯。對上小漫人趣無闕故云還立。如下結歎。」

消文:

科判依示闕緣分五之一:第一目 闕初緣。說明闕人物。

律祖在《戒疏》中說:「如果闕初緣人物境,結三個中罪。初、非人物境差人物而作人想盜取。二、畜生物,三、無主物等也都作人想而取。從本境人物而言,皆未得,由境差方便而結中罪。至於非人物、畜生物、以及無主物,因為對此三物,本無盜心,所以都不結罪。參考持犯總義門當中的境差文,就不難理解。

這是依據小漫心,以非人物、畜生物、以及無主物皆作人想而盜取來說,都成盜人物方便罪,所以都結中罪。

如果依據剋心,王物境差張物,也就是作張想,盜張物方便結中罪,雖然王張闕境,但是還是屬於人趣,所以結中罪能成立。以這種思惟認知,舉一個事相,便能了知森羅萬象,真可謂通達持犯別相。」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第一段指明是小漫,因為如果是大漫的話,無論人物、非人物、畜生物,以及無主物,隨盜隨犯,所以並非此闕緣所要討論的內涵。

若闕初境,得三中罪」二句是總標。

初非人物」以下是別示,分別列舉非人物、畜生物、以及無主物等三種異境,取代人物,皆非本境,所以稱「闕境」。

俱作人想」以下是示犯,顯示作人想皆犯盜人物方便罪。

如前義門」以下是指廣,指餘廣說如持犯總義門中的境差方便文所述。

此據小漫」以下是為了說明剋心,先提前面所述是依據小漫心而說。「同前判」的意思是指雖是張物,但仍為人物,故非境差,而結盜人物方便中罪,若據王物,因為無盜心,所以據此則無所犯。然而因從小漫心,人趣無闕,所以說「還立」。

如此識相」以下是結歎,結攝舉一千從,森羅萬象,讚歎通達持犯。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列緣別示闕緣依示闕緣闕初緣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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