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3日 星期二

明供養物

本文:p. 161LL04

《戒疏》續云:「三供養物。以幡華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行宗》釋云:「三中物別轉易同上。

供養物者即是香燈華幡供具之物。 《疏》言以幡華等得貨易者,此亦有別。華等可以轉貿他物供佛,與前屬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轉變,不可轉貿。故《資持》云:若佛幡多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不同前華可持轉貿。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三種佛物,如下

三、供養物

由於幡、華、燈、香等物,是可以買賣交易,處理方式與第二種屬佛物相同,可以從義理方面推求了解。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關於供養別轉賣交的處理方式,同上面的屬佛物消文者按,詳如以下弘一律師之註解。

弘一律師註解:供養物指的就是香、燈、華、幡等供具之物。

《戒疏》中提到「以幡華等得貨易者」,這些供具之間也有差別。香、燈、華等可以轉售交易,換成其他物品供佛,與前面所說的屬佛物相同。

但是,如果是幡等就只可以轉變改作,而不可以轉賣。所以《資持》中說:「如果有多餘的佛幡,可以作其餘的佛事,也就是說,多餘的幡可以改作繒蓋幢幔等物,然而因為曾經供過佛,所以它的體性不可改變,這與前面所說香、燈、華等可以轉賣交易的情形不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