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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續云:「餘之三相,可以準前。」 《行宗》釋云:「指餘三中前二轉易,後與侍人,並同前判。」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其餘三種偷盜法寶受用物,如下:
其餘的二、屬法物,三、供養物,四、獻法物三種法物,可以比照前面所說的後三種佛物了解。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指餘三中前兩種屬法物與供養物可以轉賣改以其他物品供養法寶,最後的獻法物,可以給照顧法寶的侍者受用,都比照前面所說的分別方式。
自2018.3.01起於此記錄研閱律藏與戒學之相關內容。至2020.5.11完成首輪消文。後續計畫,如完結篇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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