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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續云:「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 《行宗》釋云:「初標示。屬佛物者即錢寶人畜等物。 所下明開轉所以。 不下對前簡異。」
《疏》言得轉得貨易者。於此屬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物,可以隨宜販賣,買取供養具等而供養佛。
此云屬佛物,與前段所云佛受用物有異。因錢寶田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係屬,故云屬佛物耳。 西竺佈施者,或通施三寶,或別指施佛施法施僧。別指施者,各有所屬,不得互用。今云屬佛物,即是別施佛者。雖許轉貿,而所易得者仍屬於佛,不容有濫。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二種佛物,如下:
二、屬佛物
第二種佛物名為屬佛物,主要是指由施主供養的各種器物,如下《行宗》所釋,即錢、寶、田園、人畜等物。為什麼不同於第一種佛受用物呢?
文中「所以得轉」的意思,是由於原施主本意就是作為供養佛用,所以可以隨宜買賣而供養佛。這一點與前項佛受用物不同的地方,在於佛受用物曾為殊勝相狀,所以一定不得買賣。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初、標示
「屬佛物」指的就是施主供養的錢、寶、人、畜等等。
二、明開轉所以
「所以得轉者」以下,明開轉所以。
三、對前簡異
「不同前者」以下,對前簡異。
弘一律師註解《戒疏》中所謂「得轉得貨易」的意義。那些屬於佛的錢、寶、田園、人畜等物,是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把它們賣掉,然後用換來的錢買需要的供養具等而供養佛。
這裡所說的屬佛物,與前段所說的佛受用物不同。因為施主供養的錢、寶、田園、人畜等物,不屬於佛的實質受用物,但是可以歸屬於佛的器物,所以說屬佛物。
西方天竺等地的施主,供養的時候,有的人是總的供養三寶,有的人是分別指定供養佛、供養法、或者供養僧。如果施主是要分別供養的話,所供物就各有所屬,這種情形之下,供養物就不可以互用。
現在這裡所說的屬佛物,就是指施主特別要供養佛的供物。這些供物雖然可以轉賣,但是販賣後所換來的錢寶等物,仍屬於佛,不容許另做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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