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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目 闕第四緣
《戒疏》云:「闕第四緣。有盜無盜心,前心下罪。 本無,非罪。」 《行宗》釋云:「四中有二,初約先有後無。前心下罪者遠方便也。 下句次約始終無心。如開緣中,糞掃親厚等取也。 由前具緣不列方便,故此闕中須分二種,當知先有後無即闕方便,始終無者正是闕心。 問:前心犯下罪,那云闕心?答:望未動身,猶非盜等,故名闕心。 若爾,至次方便轉入無心,名闕心否?答:身色才動,盜業已彰,但物未離未成根本,是以擁住次近並名闕第五耳。 問:前心後轉,與闕想何異?答:闕想有心,此據無心。又前約動身後轉,此約初心即轉。如是思之。」
消文:
科判依示闕緣分五之四:第四目 闕第四緣。說明闕盜心。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闕第四緣,如下:
闕第四緣盜心,開始的時候有盜心,後來改成沒有盜心。前心是開始的時候,為遠方便,結下罪。後來轉為沒有盜心,財物未離本處不成根本,所以後心不結罪。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闕第四緣分二:初、約先有後無,二、約始終無心。今初
初,約先有後無
意指方便時有盜心,然而到根本時已無盜心,身未現,故為遠方便,因此犯下罪。
二、約始終無心
意指自始至終全無盜心,即如開緣中所示,作糞掃物(即拋棄物)想而取;作親厚想(知己而不分彼此者)而取,如此均不算犯。
由於《戒疏》盜緣不列方便,因此闕盜心緣中必須分二種,第一種先有後無即是闕方便,而始終無心正是闕心。
問:方便時有盜心,只因為根本時無盜心,所以犯下罪,哪能算闕心?
答:從沒有動身來判,就等於不是偷盜,所以說闕心。
再問:照這樣說,到下一剎那的次方便時,轉入無盜心,算不算闕心呢?
答:只要動了身色,偷盜業就成立了,但是財物未離本處,不算成就根本,所以是由遠方便變為次、近方便,還闕第五緣罷了。
問:前心是有盜心,爾後轉為無盜心,這樣跟闕想有什麼差別?
答:闕想還是有心,而無盜心是無心。此外,無盜心是由有盜心動身之後才轉為無盜心,而闕想則是從開始就轉為無盜心。應該這樣思惟。
持犯別相•性罪•盜•犯相•列緣•別示闕緣•依示闕緣•闕第四緣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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