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6日 星期六

明戒疏盜緣無方便理

本文:p. 156L02

《戒疏》續云:「問:前後諸戒,緣具方便。今此盜緣無方便者。 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 有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離已前並方便攝。」  《行宗》釋云:「初。可見。若準《事鈔》,須具六緣,五興方便。今此除之,故發此問。 中,初示成犯齊限。 有下次明避濫不出。如互用三寶燒薶壞色寄借抵拒之類,但使虧損即成盜業,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無,故云縱有不明等。」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以問答方式,說明盜戒中無方便犯緣之理,如下

問:關於《戒疏》中的犯緣,在其餘的戒當中都有方便犯緣,為什麼盜戒犯緣當中沒有方便呢?

答:非理損害他人財物即為盜,只要成盜即是重罪。成盜即成重罪,結罪不須顧慮以何種方便成盜,這是為了避免盜罪泛濫的緣故。縱使知道有偷盜方便,也都不須敘明,只要了知財物未離本處以前,都是方便所攝。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初、問

明顯可見,如果依照《事鈔》,盜戒必須具足六緣,然而當中的第五犯緣是興方便,卻不在《戒疏》文中,所以有此一問。

二、答中,分二:初、示成犯齊限,二、明避濫不出。今初

初、示成犯齊限

顯示盜戒犯緣有其限制。

二、明避濫不出

有盜成重」以下,說明為了避免盜罪泛濫,所以不明示方便。譬如互用三寶財物、燒埋袈裟、寄物借債抵賴拒還等情事,只要使物主有虧損即成盜業,不必假藉任何方便。然而也並非全無方便,所以才說「縱有方便亦俱不明」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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