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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續云:「初盜三寶,總而為言,有守護者,隨盜滿五皆是極重。佛物無護,如《鼻奈耶》斷施主故。餘廣如《鈔》。」 《行宗》釋云:「初望護主,佛下二斷施福,並犯上罪。《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蓋,皆望斷施主福邊,得棄捐不受即上罪。若準鈔中,佛無我所,例非人,結蘭。今文不出,故指如彼。」
三寶物中分為三目─┬─一佛物
├─二法物
└─三僧物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接著說明盜三寶物,如下:
初、盜三寶
首先說明盜三寶的器物,總而言之,如果是有人監護的三寶物,發生偷盜情形時,是對守護者結罪,被盜的器物價值滿五錢的話,都是結極重罪。
屬於佛的器物,如果沒有守護者,依據《鼻奈耶》當中所說,這是斷施主的福報。
其餘廣如《事鈔》所述。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戒疏》文兩判:初、望護主,二、斷施福。今初
初、望護主
首先就有護主的三寶器物被盜而言,對守護者結極重罪。
二、斷施福
「佛物無護」以下,依《鼻奈耶》而言,是斷施主福報,此與望護主都結上罪。
《鼻奈耶》當中說:「如果偷盜佛塔或聲聞塔等當中的幢幡寶蓋,都是從斷施主的福報方面結罪,而成棄捐不受即上罪。」消文者按,收錄在大正藏T24 No. 1464《鼻奈耶》,是姚秦涼州沙門竺佛念譯,不作《毘奈耶》。卷第一中云:「優波離復白世尊。佛塔寺綵幡蓋。若比丘不與取。是誰棄捐不受。世尊告。若佛塔寺物取者。為成棄捐不受。聲聞塔亦爾。謂檀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為成棄捐不受。」梵語「波羅夷」意譯為「棄捐」,是律中最重罪。又,「不受」即不共住,意思即「不入僧數」。
若準鈔中,佛無我所,例非人,結蘭。今文不出,故指如彼。
科判三寶物分三:
第一目 佛物
第二目 法物
第三目 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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