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 星期二

科判隨釋

本文:p. 159LL06
第二支 隨釋
隨釋中分為五類─┬─一有主物
        ├─二有主想
        ├─三有盜心
        ├─四重物
        └─五舉離處
隨釋中,悉依《事鈔》所列犯緣次第解釋。唯初有主物中《鈔》記之文,至為繁廣,亙於一卷。今別依《戒疏》總明物主之文寫錄.二有主想已下,悉錄《事鈔》
消文:
科判犯相分三之二:第二支 隨釋。次第解釋犯緣。
科判隨釋分五:
第一類 有主物:有主人的財物。
第二類 有主想:心中知道財物是有主人的。
第三類 有盜心:有據為己有的心。
第四類 重物:價值五錢的財物。
第五類 舉離處:財物拿開本來的地方。
次第解釋犯緣中,完全依據《事鈔》所列的犯緣次第來解釋。
不過,由於初、有主物中,《事鈔》的內容非常繁廣,橫貫整卷。因此特別依據《戒疏》總明物主的敘述說明.二有主想以下的內容,則全部依據《事鈔》的文字來說明。消文者按,實際上並不含「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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