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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
闕第三緣
《戒疏》云:「闕第三緣。重物作輕想,結前方便中罪。」 《行宗》釋云:「闕第三中如取滿五,意謂不滿。」
消文:
科判依示闕緣分五之三:第三目 闕第三緣。說明闕重物。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闕第三緣,如下:
闕第三緣重物。重物作輕物想,結前方便中罪。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闕第三中,如果盜取物滿五錢,即表示所取物價不滿五錢。
自2018.3.01起於此記錄研閱律藏與戒學之相關內容。至2020.5.11完成首輪消文。後續計畫,如完結篇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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