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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云:「《伽論》。病人不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死者,中罪。癰未熟,強破命終,亦爾。 不與食,不治療,因而死者,亦中罪。」 《資持》釋云:「三中明不善看病因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中罪。初與食破癰兩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資持》云:「上引《伽論》皆結中罪者。若無害心不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死,如律所開。汎爾為之,不顧得失,失治死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緣闕故有中罪思之。」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摩德勒伽論》說明闕殺心,如下:
病人無心起來、無心使自己舒適,如果起來而導致死亡,結中罪。探視病人強制餵食藥品而導致死亡,結中罪。瘡癰還未成熟,強行使瘡癰破裂而導致死亡,也結中罪。
不給食物,不給治療,因而導致死亡,也結中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如下說:
《事鈔》文中,三闕殺心中,說明不善看病因而致死,因為沒有殺害心,所以都結中罪。第一種情形,強與食藥和破瘡癰的結犯狀況,都稱作不合與而與。第二種情形,不與食和不治療的結犯狀況,稱作合與而不與。
元照律師另外又在《資持》中補充解釋如下:
前面引《摩德勒伽論》都結中罪,如果沒有殺害心,不合乎有犯的條件。如果有殺害心,結犯狀況又輕,進退之間很難定論。現在改從義理方向來判,全依探視病人的心態強弱而定。如果懷著慈悲濟人的心,因而致死,就依律文所開結罪。在無記心的狀態下結犯,病者未能治活,因為本來就沒有殺害心,所以不結重罪。然而實際有造作殺業,由於是在闕緣狀況下,所以結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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