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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次釋二犯。言作犯者。 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在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 作而有違,汙本所受,名之曰犯。 犯由作成,故曰作犯。」 《資持》釋云:「初牒名。 內下釋義,初釋作義。初二句起業本也。鼓下所造業也。 作而下釋犯義。 犯由下結合。」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解釋作犯、止犯如下:
首先說明作犯,出家五眾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內心具足貪瞋痴三毒,由於身心相續中的顛倒我執,鼓動身口造作種種違理的惡業,稱之為作。
由於那些違理的造作,而染汙了本來所受的戒體,稱之為犯。這樣的犯是由造作而成辦,所以稱為作犯。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釋二犯
分二:初明作犯,二明止犯。
初、明作犯
明作犯分二:初牒名,二釋義。
初、牒名
首先牒抄名字,也就是作犯。
二、釋義
「出家五眾內具三毒」以下解釋作犯的意義,分三:初釋作義,二釋犯義,三結合。
初、釋作義
初二句「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在懷」說明造業的根本。「鼓動身口」以下說明所造的業。
二、釋犯義
「作而有違」以下解釋犯的意義。
三、結合
「犯由作成」以下結合作與犯,「故曰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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