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示科判以總別相資方明持犯

本文:p. 89LL09
《資持》云:「以總收別,由別顯總。前後相照,持犯方明。」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說:「以(持犯)總義收攝(持犯)別相,由別相闡明總義。總別前後相輔相成,這樣才能闡明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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