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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明境遍一切
《事鈔》云:「《俱舍》云:戒從一切眾生得定,分因不定。 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生得故。」 《資持》釋云:「初總標。 學者多昧,先須略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故舉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 謂三戒但發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戒,即分不定也。 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闕皆可發戒,即因不定也。獨眾生境不可不盡,故云定也。 何下徵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遍也。」
消文:
科判發戒數量分二節之一:第一節 明境遍一切。說明所緣境遍法界一切情非情眾生境。
律祖在《事鈔》中引《俱舍論》說明如下:
《俱舍論》說:「戒要緣一切眾生才能獲得,這是一定的道理。不過,『分』與『因』不一定。
什麼道理呢?戒不能只從一種眾生獲得的緣故。」消文者按,出自T29 No. 1558《俱舍論》卷第十五〈分別業品第四之三〉:「律從諸有情,支因說不定,不律從一切,有情支非因。」。分與因依下面《資持記》所釋理解之。此義為得戒必須遍緣一切眾生。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事鈔》這段文分二:初總標,次別釋。消文者按,這一段總述境遍一切。下兩則《事鈔》續云又別釋分因不定與定。
初、總標
總述境遍一切分兩部分:一、總明遍一切,二、徵釋定義。
一、總明境遍一切
第一部分總明得戒必須遍緣一切眾生境,也就是所引《俱舍論》的內涵。由於多數學戒的人,對於得戒的所緣境並不了解,所以律祖先依照《俱舍論》大略地說明:
「分」就是支,意思是指身三口四七支業。消文者按,《俱舍論》原頌本作「支因」。
「因」就是戒因,意思是指能受心。消文者按,如p. 24〈依境發心〉中所說三品心。
《事鈔》這段文想要說明五戒、八戒、十戒及具足戒等四種戒,都是遍緣一切情非情眾生境界,所以舉支心兩相(消文者按,即本文一開始舉《俱舍論》中所說的分因)作比較。也就是說五八十具等四種戒,對於七支業和能受心,無論是否具足,都容許可得戒體。然而所緣眾生境界如果不遍的話,一定不能感發戒體。
這裡提到的四種戒當中,前三戒只感發四支業,即殺盜婬妄;而具足戒則感發七支業,所以前面說七支業無論是否具足,都可獲得戒體,這就是說明「分不定」的意義。
此外,如果從三善心來談的話,則受戒時三善心必然同時生起。消文者按,指無貪、無瞋與無痴。因為受法前已發露懺悔清淨矣。
如果從三品心來談的話,則隨發哪一品心,即得那一品戒體。所以說三心無論是否具全,都可感發戒體,這就是說明「因不定」的意義。消文者按,文中所說「全闕」,全指三善心具全,闕指三品心隨一即可。
只有所緣眾生境界不可不遍,所以說「戒從一切眾生得『定』」。消文者按,這裡的「定」是「一定必須」的意思,並非戒定慧的定。
二、徵釋定義
第二部分明確解釋必須遍一切眾生境的意義,也就是「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生得故」這段文。「不得從一種」的含意,就是說,必須遍一切情非情眾生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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