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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疏》續云:「既作願已。盡形已來,隨有戒境,皆即警察護持無妄毀失。 與願心齊。 因此所行,故名隨戒。 受局淨法,兼染不成。隨通持犯皆依受故。」 《濟緣》釋云:「釋隨名中四,初敘戒義。警察即能防,護持即能持,無妄即能憶。 與下次示隨義。 因下合名。 受下雙判通局。」
消文:
律祖接下來在《業疏》中繼續解釋隨戒的意義。
在作法受戒誓願圓滿之後,在盡形壽以前,每當有犯戒境界現前的時候,都會立即警覺到並且會努力護持戒體,不令遭受無妄的毀壞失去。這些行為時時刻刻都與願心同行。因為有這些警覺護持的行為,所以稱為隨戒。 能防非止惡的受體,是局限於清淨法,只要有稍許染汙,就不得戒。然而隨戒也通於持犯,因為持犯都依於受體的緣故。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析釋《業疏》文如下:
二、釋隨名
科判釋兩名分二之二:釋隨名,解釋隨戒的內涵又分四:初、敘戒義,二、示隨義,三、合名,四、雙判通局。今初
初、敘戒義
第一段「既作願已」以下敘述戒體的功用有三:能防、能持與能憶。文中的「警察」是指具有能防的功用;「護持」是指具有能持的功用;「無妄」是指能憶持的功能。
二、示隨義
第二段「與願心齊」這一句,顯示隨戒的「隨」這個字的意義是與願心齊行。
三、合名
第三段「因此所行,故名隨戒」這兩句,是指前述三種功用「隨有戒境」而行,故合稱隨戒。
四、雙判通局
第四段「受局淨法」以下,是指隨戒通於持犯,依受體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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