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歌舞
《業疏》云:「作倡伎樂者。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樂謂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樂者。」 《濟緣》釋云:「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奏進也。」
上來持犯別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來持犯篇第二門持犯別相竟
上來第二持犯篇竟
消文:
科判遮罪分五之五:第五節 歌舞。歌舞觀聽。
律祖在《業疏》中解釋「倡伎樂」的意思,如下:
「倡」就是俳優,以開玩笑、戲弄人為樂。「樂」就是音樂,以金石八音之所演奏的音樂。「伎」通男女,即演奏樂器的人。」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釋《業疏》文,如下:
金(如鐘、鑼、鈸等)、石(如磬)、絲(如琴、瑟等)、竹(如笛、簫等)、匏(如笙)、土(如塤)、革(如鼓)、木(如柷、敔等)等合為八。
音即演奏。
上來持犯別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來持犯篇第二門持犯別相竟
上來第二持犯篇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