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8日 星期五

明犯酒戒初緣

20191108明犯酒戒初緣

本文:p. 188LL01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並不合飲。若酒煮酒和合食飲一切犯。若甜醋酒食麴酒糟亦犯。」  《資持》釋云:「初示物體。甜醋酒者《律》作甜味酒醋味酒。今文合之。」  《資持》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從急。」

消文:

科判犯相分二之二:第二支 隨釋。隨文解釋。

律祖在《事鈔》中引《四分律》解釋如下:

只要是酒,即使是用草木釀製,沒有酒色香味;如果不是酒,卻有酒色香味,都不宜飲用。如果用酒煮,或者用酒混合食物飲用,以上都犯飲酒戒。如果是飲用甜味酒、醋味酒,或者吃酒麴、酒糟,也都犯飲酒戒。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釋初緣分二:初、示物體,二、明疑想。今初

初、示物體

甜醋酒」在《四分律》中原作甜味酒、醋味酒。現在《事鈔》引文合併作甜醋酒。

元照律師又在《資持》中解釋說:「漢地許多民間都有糟粕之類的東西。酒的氣味完全都還存在,則以令人酒醉。世人大多數都貪吃,非常難約束。因為印度本來沒有這種東西,所以化制二教都沒有制戒。根據前面提到的酒糟、酒麴,就足以說明。上求佛道的菩薩,最好戒急用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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