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p. 172LL01
《事鈔》續云:「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馬未作得想,雖舉四足不成重罪。」 《資持》釋云:「七中彼明盜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雖離但得中罪。本期不定,舉遍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者輕。即文所謂未作得想也。」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離本處的第七種情況,如下:
第七種情況:離處明不離處
離本處但名不離本處,如《僧祇律》中說:「偷盜他人的牛或馬,但是還沒有作取得的想法,雖然牛或馬的四足己經離本處,但是還沒有構成重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七中,《僧祇律》中的意思是說,偷盜他人的牛或馬,如果驅趕牛或馬向想要去的方向走,牛或馬的四足便往該方向去,這樣才算離處,犯重罪。如果牛或馬並未往欲往的方向去,這樣不算離本處,犯輕罪。(雖然牛或馬實際上是離本處,但非盜者所期,故得中罪。)如果盜者本來並沒有決定方向,牛或馬的四足舉離本處,即犯重罪。如果牛或馬的主人來驅逐盜者,盜者的心沒有作得想,則犯輕罪。這就是文中所謂「未作得想」的意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