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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別示闕緣
《戒疏》云:「一、闕初緣。非道,道想及疑,得二中罪。 闕第二緣。無染心者,則無有犯,謂入無記及明觀故。 闕第三緣。未起方便,威儀不破,但犯下罪。若動身相,則有次、近二方便耳。 闕第四緣。未與境合,有二中罪。從破容儀,去至對境,犯輕中罪。從境交對,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中罪。」 《行宗》釋云:「初、即境差,境想後二句。非道,如餘身分。 二中,無記開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觀開後怨逼,如蛇口、火中等。 三、四兩闕,即三方便,隨止之處,闕不成犯。三中,初、明犯遠。未起方便,謂未動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顯所闕。 四中,但犯次、近,闕不至果。破容,即動身。止心,語通境強、疑心及善心息,並如前說。」
消文:
科判列示犯緣分二之二:第二類 別示闕緣。特別說明婬戒的闕緣。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婬戒的闕緣,如下:
一、闕初緣
闕初緣即缺正境,非道指正境以外的身體部位,非道作道想或非道疑,兩者皆得中罪。
二、闕第二緣
闕第二緣即缺興染心,沒有染汙心就沒有犯戒,也就是前面興染心中所指的睡眠無記,或者怨逼中所指觀想納毒蛇口中及火中之護心法。
三、闕第三緣
闕第三緣即未起方便,沒有動身口造作,只有起染汙心,結下罪。如果動身口造作,則有次方便,乃至於近方便,兩者皆結中罪。消文者按,此為次方便。
四、闕第四緣
闕第四緣即沒有與正境合,有二種中罪。從動身口造作到對正境,此刻如果停止則結輕的中罪。從與境合,但是毛頭未入就制止婬心,結重的中罪。消文者按,此為近方便。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一、闕初緣
也就是境差,境想的後二句。「非道」指非正境,譬如正境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
二、闕第二緣
「無記」指前面自造中舉例之睡眠。「明觀」指前面怨逼中舉例之蛇口、火中等。
三、闕第三、第四緣
即三方便,也就是身口未現之遠方便、動身口未到前境之次方便、以及臨至境所,身分未交,未至犯處之近方便。以上不論何處停止,都屬闕緣不成犯。
闕第三緣中分二:初、明犯遠,二、明次近。今初
初、明犯遠
「未起方便」的意思,指未動身口,然而婬心已犯,是遠方便,故犯下罪。
二、明次近
「若動身相」以下,明次方便、近方便。藉以顯示所闕。
闕第四緣中,只犯次方便、近方便,顯示未究竟至果。「破容儀」,即動身口造作。「止心」,制止婬心通於境強、疑心及善心息等,都如前面闕緣不成中顯相所說。Ref. p.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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