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8日 星期日

明不離處明離處

本文:p. 173L03

《事鈔》續云:「八不離處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  《資持》釋云:「第八句《善見》得心已決,微動即犯,不待離處。如下舉喻可解。」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離本處的第八種情況,如下

第八種情況:不離處明離處

不離本處名離本處,如《善見論》當中說:「於空靜處偷盜,必得財物無疑。譬如拋擲木杖到空中,必定沒有不落下來的。所以移動財物即犯重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第八句《善見論》中盜者得心已決,因此只要稍微移動財物即犯重罪,不必等到移離本處。如下所舉擲杖喻可知。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