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 星期二

明第三種重物的情形

本文:p. 170LL06
《事鈔》續云:「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還依本時。 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  《資持》釋云:「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類。 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依本斷。」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第三種重物的情況,如下
第三種情況
《善見論》說:貴時盜得的物品,賤時轉賣。如果定罪的時候,還是依據本來盜得的時候的價值論罪。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相反過來的時候,都一樣獲得減輕的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三中。意思跟前面一樣。如果春季時價值十錢,到了夏季只值一錢之類。
以上總共點出三句。第一種情況的句文已經具全。第二種情況應該說:「賤處盜物貴處賣。」第三種情況應該說:「賤時盜物貴時賣,並依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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