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8日 星期三

明第四種重物的情形

本文:p. 170LL03
《事鈔》續云:「四。《摩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斷心。 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他等。」  《資持》釋云:「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 不得物犯重,但損他故。」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第四種重物的情況,如下
第四種情況
《摩得勒伽》中說:「盜取五千不犯重罪。數數盜取四錢,數數斷除盜心。」
或者不得價值五錢的物品,可能判入重罪,譬如《四分律》當中說到,燒毀、埋藏、破壞形相、教他作等。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第四句即雖然盜取很多,但是只犯輕罪,理由是雖多但不至重罪果。
沒有獲得價值五錢之物,但是犯重罪,理由是損害他人利益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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