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 星期五

補充說明第二種僧物

本文:p. 163LL04

《戒疏》續云:「問:聲鐘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 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行宗》釋云:「問中。意謂他寺奴畜,彼此通僧,應得食故。 答中,初句判定。 僧下釋所以,初示僧通之義。人下明奴畜不通《鈔》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擬供當處僧,不供別類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務將帶人僕,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誡之。」  《資持》云:「僧家人畜結輕者,又須所營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以問答方式補充說明第二種僧物,如下

問:藉由打板聲、敲鐘通告說:凡是出家人都來用餐。不知道隨別寺院的出家人前來的僕奴、畜生可受用否?

答:不可以。僧伽具有六和合的涵義,到哪裡都一樣,所以出家人到任何寺院,都可受用食物。別寺院的人、畜等另有所屬,屬常住常住物,從義理來說,兩寺院的常住常住物,並不能共通使用,使用上既然有局限,飲食方面當然也有局限。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問難中的意思,是認為別寺院的僕奴、畜生,都通於僧伽,應該可受用飲食才是。

答難中分二:初判定,二釋所以。今初

初、判定

也就是「答:不合也。

二、釋所以

僧具六和」以下解釋不可以的理由,分二:初、示僧通之義,二、明奴畜不通。今初

初、示僧通之義

也就是「僧具六和,隨處皆是。

二、明奴畜不通

人畜別屬」以下,說明奴畜不可共通使用的理由。

《事鈔》說:去到其他寺院,私有的人畜屬該寺院常住常住物,所以使用僧物結重罪。因為該寺院的施主原本的意樂是要供養該處的出家人,並沒有打算供養別的非福田。如果是出家人的人畜,使用則結下罪。現今有許多為了私務而帶著人僕前往其他寺院,吃出家人的食物。所以特別告誡:犯重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說:「出家人的人畜結輕罪,還必須是為了出家人的事務前往才行。雖然說是出家人的僕如,如果是為了私事,犯了也是結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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