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 星期三

續明定五錢之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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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薩婆多》。問曰:盜五錢成重,是何等之錢? 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為限。 二云: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 三又云:佛依王舍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為限。 雖有三釋,論師以後義應是。」  《資持》釋云:「二別定錢體二,初引諸論解。 中。初二兩解並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 《戒疏》云:如《多論》中,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 此破初解。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氾濫,難可依承 此破第三解。」  《行宗》云:「引論以錢體多別,故問定之。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國制此戒故,彼是大銅錢一當十六,則盜小錢須滿八十。次解隨國用者無論物體,但滿五數。後解不約多少,但隨國死刑為準。論取後義,今依次解耳。」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說明定五錢的緣由,如下:

《薩婆多論》當中問說:盜五錢成重罪,是哪種錢?

答:關於五錢的錢,有三種解釋:

第一種解釋說:根據當時王舍國的國法,那時候使用哪種錢,就以那種錢為準。消文者按,王舍國即王舍城,為中印度摩羯陀國之都城。

第二種解釋說:根據有佛法的地方使用哪種錢,就以那種錢為準。

第三種解釋說:佛陀是依據王舍國盜五錢判死罪的標準,而制定戒條。現今是根據有佛法的地方,該國訂定盜多少物品判死罪,就以那個數量為準。

雖然有三種解釋,論師是採第三種解釋結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別定錢體

科判約別定錢體分二:初、引諸論解,二、約義定奪。今初

初、引諸論解

消文者按,似乎只見《薩婆多論》

回答當中,第一種和第二種的解釋都是以五錢為準,第三種解釋是依據各國訂死罪數量為準,所以物體數量沒有一定的標準。第一種解釋與《十誦律》相同。第二種解釋與本宗相符。第三種解釋就是論家所採用的。

律祖在《戒疏》中說:像《多論》中所說,所宣盜相非常泛濫。第一種解釋是以通用的錢為準,從哪裡可曉得呢?這顯示出破初解第三種解釋說依照當時國家所定多少數量的物品而判死罪,這種解釋也屬泛濫,很難依循 這顯示破第三解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引論因為錢幣種類很多,所以藉由問答方式來確定。第一種解釋提到「依王舍」,是因為佛陀當時在王舍國,所以準此國錢幣制此戒。當時一個大銅錢相當於十六個小錢,所以若是盜小錢,則必須滿八十個小錢。第二種解釋說是根據當時所在國使用的幣值,而不無論物體多少,價值只要滿五錢的數量,就犯重罪。第三種解釋不以物品多少為準,只根據該國判死刑的數量為準。《多論》論家是採取第三種解釋義。這裡只是一一說明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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