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 星期四

明第五種重物的情形

本文:p. 170LL01
《事鈔》續云:「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眾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 或盜過五結輕。如《十誦》,盜眾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輕物之類。」  《資持》釋云:「減五得重,過五犯輕。前《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通望彼物,齊入重刑。 後《十誦》。通望彼眾,無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類此說。」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第五種重物的情況,如下
第五種情況
不滿五錢犯重罪
例如《四分律》當中說:「眾多人派遣一人去盜五錢,多人分。或者多人一起偷盜,全數一起計算。只要盜滿五錢,參與的人全都結重罪。
或者有偷盜超過五錢而結輕罪的,如《十誦律》當中說:「盜取眾多人之未分物即是。就像死亡僧人遺留下來的價輕物品之類的東西。消文者按,末句有待確認。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不滿五錢得重罪,超過五錢犯輕罪。不滿五錢犯重罪是引《四分律》而說,這兩種解釋都是從人多物少來論,所以不滿五錢。但是從物來看的話,全部合併計算,所以結重罪。
第二種情形滿五錢犯輕罪,是引《十誦律》而說,因為從眾多人來看的話,每個人分攤的狀況下,都不滿五錢。指遺留下來的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的情形就類似這種狀況。消文者按,末句有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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