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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又云:「《四分》。十種賊心。一黑闇心。謂痴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 二邪心者。謂貪心規利,邪命說法以財自壅。 三曲戾心者即瞋心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虛示威怒,意存財利,得物犯重。 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說法怖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 五常有盜他物心。恆懷規奪也。 六者決定取。內心籌慮,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動物成犯。 七寄物取。或全觝突。或以少還他。 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與物也。 九見便取。伺求他慢,因利求利也。 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德。或以名字方便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以言辭辯說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望而取財利。言誑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 《資持》釋云:「四分十種。《疏》云:律中具出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 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迷。 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 三中。兩釋虛實分之。 四中。準《疏》又云:或說王官勢力。此與第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取言取必兼心。 第九律本注戒及疏並作見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傳誤。不勞異解或可下便字訓即。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虛誑。」 《行宗》云:「邪命謂邪求養命。 曲謂非理,戾即忿怒。嫌恨約內心,威怒約色相。 迫謂以事逼切。喝謂說時作其大聲,或可作遏謂抑遏也。」 《行宗》云:「五取標簡中前五約心,不出三毒。若就通說,莫非希物,五並貪心。若約別論,如文乃異,初二及四並是痴心,三即瞋心,五是貪心。 又前五種,外相非盜,故約心論。後之五種,內外俱盜,故從外事。」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四分律》說明十種盜心,如下:
《四分律》列出十種盜心:一、黑闇心,二、邪心,三、曲戾心,四、恐怯心,五、常有盜他物心,六、決定取,七、寄物取,八、恐怯取,九、見便取,十、倚託取。今初
一、黑闇心
也就是說愚痴心,對於制教不能了知,生起以為透過學習就可了知制教的迷惑,結果隨著所造作而結重罪。譬如《僧祇律》當中所說的寺主,就是這種情形。消文者按,例如互用三寶物。
也就是說心生貪念謀求利己,譬如為了利養而說法,以財物自己擁有為目的。
也就是瞋心。給少了心裡就不高興,藉由瞋心而得到財物。或者假裝非常生氣,內心當中實際上想著的是財物利養,以這種方式獲得財物犯重罪。
四、恐怯心
或者以脅迫喝令拿出財物、或者說法令生怖畏而取、或者使對方懷著疑惑怖畏而取他財物。
五、常有盜他物心
恆常懷著謀求奪取他人財物的心。
六、決定取
內心籌劃縝密,深思熟慮,奪取的方法已經想妥。有因必有果,只要一動財物,就成犯。
七、寄物取
八、恐怯取
顯示身口恐怖相,使對方畏懼而拿出財物。
九、見便取
對待對方怠慢疏忽而盜取。
十、倚託取
或者倚仗名聞威德、或者依靠名氣、或者依靠親友強勢權力,以上都是假藉他人的威勢而取財物。或者藉由言辭強辯,透過爭論不實引導,使他人生起其他期望而獲取財利。「誑惑而取」的意思,是指非法說成佛法,佛法說成非法,只為謀求現前利益,迷惑大眾。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四分十種
根據《戒疏》當中所說:《四分律》中列出二組五種盜心。第一組是五種心,第二組是五種取。「取」是五種心所造的業,意即對所緣境而造作。
黑闇心中,「可學迷」的意思,制教是可以學習的,因為不學所以迷惑。
邪心中,「規」的意思是謀求。「壅」的意思猶如積累擁有。
曲戾心中,以虛而為實與實而為虛解釋。
恐怯心中,根據《戒疏》又說:有說是藉由王官勢力。它與第八的恐怯取兩者名相同而相不同,只從心和取來區分,恐怯心未必取,恐怯取則必定兼有恐怯心。
倚託取中,以五相解釋,前三相是身業,後二相是口業。又前三相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二相中,前只是巧言,後則是虛誑。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的解釋,如下:
「邪命」的意思是邪求養命。
「曲戾」的曲是非理,戾是忿怒。
「嫌恨」是指內心,「威怒」是形於色相。
「迫」是指以事逼迫。「喝」是指說話時特別大聲,也可以作「遏」,也就是抑遏的意思。消文者按,即壓制阻止。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又解釋,如下:
科判五種取分二:初、標簡,二、牒釋(《略編》未錄)。今初
初、標簡
前五種盜心從心來說,不外乎貪瞋痴三毒。如果就總的來說,都是希求財物,五種盜心都是貪心。如果就個別而論,就像列文所示,而有差別,第一、第二及第四都是痴心,第三是瞋心,第五則是貪心。
此外,前五種的盜心,外相並非盜,所以說從心而論。後五種盜心,內相、外相都俱盜相,所以是從外事相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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