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明盜滿五錢制重罪之理

本文:p. 168LL02

第一端 明物體

《事鈔》云:「四重物。謂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  《資持》釋云:「第四明物體中,通示錢物。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滿制重。」

消文:

科判是重物分二之一:第一端 明物體。說明屬重物的物體。

律祖在《事鈔》中說明重物,如下:

四、重物

也就是說五錢。或者價值五錢的其他物品。」消文者按,五錢指當時的貨幣。

元照律師在《資持》析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第四是重物分二:初、標緣,二、示相。今初

初、標緣

第四是重物。

二、示相

科判示相分二:初、明物體,二、列義門。今初

初、明物體

科判明物體分二:初、通示錢物,二、約別定錢體。今初

初、通示錢物

總說錢物,「五錢」就是錢體。消文者按,即貨幣。「直五錢物」就是價值相當於五錢的物品。根據當時的流通貨幣幣值,限定五錢的原因,是依照當時的王法,法定偷盜滿五錢要處死,佛陀是根據王法盜滿五錢而制重罪。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隨釋重物明物體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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