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 星期四

明掌護損失

本文:p. 164LL02

第一目 掌主損失

《戒疏》云:「初中。妙同《鈔》引。 《善見論》中。若守護財物,謹慎不懈,而有盜者私竊而取,或強逼取,皆望本主結者,以非護主能禁之限故也。 若反此者,守物須償,以本盜人欺守護故,是須還他。若不還犯。」  《行宗》釋云:「上句指廣。彼約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二、寄附損失主,三、被盜物主,四、賊施比丘物主,五、收囚縛賊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視人作主。並廣如彼,須者尋之。 下引善見即彼初位,論中初明守護謹慎。望本主者有二義故,一、非能禁,二、無填償。本主索償,反成盜故。 若下次明慢藏。反上二義,故從守護。」

消文:

第一目 掌主損失:說明守護主的損失。

律祖在《戒疏》中說

二、盜人物就緣分三:初、明掌護損失,二、明被賊奪,三、明盜相。今初

消文者按,二、盜人物,即《略編》中第二端別人物。

初、明掌護損失

如同《事鈔》《善見論》所說,如果謹慎不懈地守護財物,而有盜賊暗地竊取,或者強迫奪取,都是從原來物主的角度結罪,因為這不是守護主所能禁止的緣故。

相反地,如果是守護主懈怠,那麼就必須賠償被盜賊所取的守護物,因為這是守護主被盜賊欺矇了的緣故,所以必須償還原物主。如果不償還,守護主就結犯。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上句「初中。妙同《鈔》」是指餘廣說。這從本主與護主可分為七種情形:一、掌護損失主,二、寄附損失主,三、被盜物主,四、賊施比丘物主,五、收囚縛賊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視人作主。對這七種情形,《戒疏》都有詳細說明,有需要者可以自行查尋。

下句引《善見論》就是說明第一種情形,亦即指掌護主損失。《善見論》引文中分二:初、明守護謹慎,二、明慢藏。今初

初、明守護謹慎

望本主」有二重意義:一、非能禁,並非守護主能禁止的。二、無填償,守護主不須償還被盜物。如果原物主索償的話,反而變成盜賊。

二、明慢藏

若反此者」以下是明慢藏。

如果不是望本主的二重意義,就從守護主結罪。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隨釋別人物掌主損失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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