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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 《資持》釋云:「二約義定奪三,初示意。《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定錢體。故下引證。即受法說相中文。」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說明五錢之義,律論不同的現象,如下:
然而,關於五錢的意義,《律》、《論》的解釋不同。判罪的時候最好通曉各種解釋,攝持守護戒律必須嚴謹。所以《四分律》說:甚至連沒有價值的草葉,也不應偷盜。消文者按,T22 No. 1428《四分律》卷第四十八〈比丘尼揵度第十七〉:「不得偷盜乃至草葉。」
元照律師在《資持》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約義定奪
分三:初、示意,二、出濫用,三、明正判。今初
初、示意
《四分律》與《薩婆多論》不同解釋的現象,《四分律》將在後面敘述,而《薩婆多論》的解釋,就是前一段文。「判罪」的意思,也就是說犯了以後的處置裁斷,「攝護」的意思,也就是說一心一意的護持。現在是從攝護的立場定義錢體。
「故《律》云」以下引證。即受法說相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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