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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經廣陳。 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因說三藏法師還債事(云云)。」 《資持》釋云:「初引經文。特舉逆重以彰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也。 餘下指略。」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說明盜僧物的情形,如下:
此外,《方等經》說:「五逆罪、四重罪我也能救,但是我不救盜僧物者。」
其他例如《日藏分》、《僧護傳》等都有廣泛敘述。消文者按,方等經原為大乘經的總稱,此處指《大方等大集經》,下列《日藏分》、《僧護傳》等皆收入其中。《日藏分》,即《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四至四十五,別行本為《大乘大方等日藏經》;《僧護傳》,即《高僧傳》卷第十三〈釋僧護第十三〉之別行本。
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因說三藏法師還債事(云云)。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次科分二:初、引經文,二、指略。今初
初、引經文
引《方等經》續說盜僧物極重罪之因相。特別以五逆罪、四重罪為例,強調盜僧物罪大惡極。「我不救」的意思,是指以佛威神力都不可加持救拔,並非佛有意捨棄。
二、指略
指略義為指餘略說,即「餘如《日藏分》」以下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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