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4日 星期日

明第四種僧物

本文:p. 164L03

《戒疏》續云:「四、十方現前物。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以此物施,通擬十方,有僧皆得,故此福分廣大無邊。及論立法,不可盡集,制作通法,用約十方,隨現集者,皆有其分,故曰也。若未羯磨,盜者偷蘭。以十方僧,不滿五故。若羯磨已,而行盜者,隨其輕重,據現結正。既定罪相,隨務則多。講至於此,引鈔解也。」    《行宗》釋云:「四中初簡物相。以下示名義。制通法者即白二羯磨。若下定犯相。輕重兩判,準善生經。初犯蘭者,由未作法,人無限數,望十方結。後隨輕重者,既作法已,人有數限,故隨所盜,輕重兩結。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繼續說明第四種僧物,如下

四、十方現前物

例如十方出家人獲得現前的布施,以及獲得出家人往生後遺留下來的物品。

以此物施,通擬十方,有僧皆得,故此福分廣大無邊。及論立法,不可盡集,制作通法,用約十方,隨現集者,皆有其分,故曰也。

若未羯磨,盜者偷蘭。以十方僧,不滿五故。若羯磨已,而行盜者,隨其輕重,據現結正。既定罪相,隨務則多。講至於此,引鈔解也。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十方現前物中,科判分三:初、簡物相,二、示名義,三、定犯相。今初

初、簡物相

二、示名義

「以此物施」以下示名義。制通法者即白二羯磨。

三、定犯相

「若未羯磨」以下定犯相。輕重兩判,準善生經。

初犯蘭者,由未作法,人無限數,望十方結。

後隨輕重者,既作法已,人有數限,故隨所盜,輕重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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