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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苑》云:「問:此與菩薩戒體為同為異?答:體同緣異。言緣異者,大則三歸四弘。請師、問遮、三番羯磨,諸餘法式,與今小宗兩途迥別。言體同者,以緣為旁助,心是正因,緣疏因親,體從因發,前既心發上品,故知今體即大乘。 問:體若同者,持犯立懺,諸餘行相,如何分別?答:體雖約圓,行必依受。既受從當教,故行相無差。 若爾,持犯既依教限,出體何必約圓?答:體既多途故須圓會,律儀不異故得就宗。又依教奉持,則受隨相應,約圓開解使域心於處。既開顯大解,依小律儀即成大行。豈須棄捨方曰大乎?故《疏》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
消文:
元照律師在《芝苑遺編》中以問答方式說明四分律之上品戒體與菩薩戒體之異同。
問:前面說過上品心行相的戒體,它與菩薩戒的戒體,兩者是相同或是不同呢?
答:兩者所得的戒體是相同,但是發戒的所緣境不同。
所緣境不同的意思,大乘菩薩戒是以三歸依為發戒得戒體之所緣,同時必須自誓行持四弘誓願。其他儀軌譬如請師、問遮、三番羯磨等,與如今的小乘戒儀軌大不相同。
戒體相同的意思,是因為發戒的所緣境與儀軌等是助緣而已,發戒的正因是發心。所緣境與儀軌等助緣是疏因,也稱作俱生緣。發戒的正因是親因,也就是近取因。戒體是從發心正因生起,先前既然發起上品心,所以生起的戒體即是相同於大乘菩薩戒戒體。
問:如果大小戒體是相同的話,那麼大小乘的持戒(或止持、作持)、犯戒(或作犯、止犯),以及所立懺法等等其他戒法的行相,應該如何分別呢?消文者按,五八戒只有止持、作犯二義。
答:戒體雖然是依圓教宗之無作戒體說明,但是戒行必定是依所受戒法來行持。既然是依所受的戒法行持,那麼行相上就沒有差別了。
既然如此,持戒、犯戒等戒行已經依所受的戒法行持,所生起的戒體為什麼要依圓教宗之無作戒體來說明呢?
答:前說教體有實法、假名及圓教等宗,教蘊分通,故終會圓乘,所以就必須以圓教宗的識藏熏種戒體論來融會貫通。可是由於律儀不能改變,因此這部分還是必須依自宗戒法行持。
又若依自宗戒法遵守行持,戒體戒行自然而然應相應。至於以圓教宗無作戒體來說明,開示受戒者了解,使其知道所期之分限在於三聚戒。消文者按,如上品心所說。
既然循開權顯實之大乘見解,即使是依小乘律儀的小菩薩行,也是成就大菩薩行。哪有必須棄捨小菩薩行才能稱大菩薩行的道理?
所以《業疏》當中有說:恆常思惟四分宗的戒行,就是攝律儀戒等三聚戒行。」消文者按,此見《濟緣》卷三:「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用為法佛清淨心也,以妄覆真,不令明淨。故須修顯,名法身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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