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 星期五

明四分判大乘之理

本文:p. 26L07

《事鈔》云:「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 光師亦判入大乘律限。」 《資持》釋云:「前明上品,越教乖宗,故須問釋。答中。初二句標示。言義當者,則顯教宗本非是大,有義相當。疏云分通,意亦同此。 光師下攀古例。然彼所判,太成通漫。文雖引據,意不全取四分是大,將何為小。即應梵網體行全同,菩薩聲聞二戒無別。定知不爾。是以祖師所立,語意從容。義當分通,深符教旨。 問:上品心者,為全是大,為分通耶?答:扶成本宗,分通義耳。 問:分通之義,出自何人?答:如來立教,被此機緣,部主深知,還符佛意,別立成宗,是以前後律序,法正所安多伸此意,豈不明乎?」

《疏》云分通者,見後戒體門假名宗支。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以問答方式說明四分律通大乘之理。

問:這部教授的宗,是歸入哪一乘?為什麼是發大乘之志向呢?

答:這部《四分律》教授的義理,應當歸入大乘。消文者按,「義當大乘」之隱義為原屬小乘,但其義理與大乘相通。

慧光律師也是將《四分律》判為大乘律儀。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義說:「前面說明的上品心行相,其義理超越了小乘教義,也乖離了小乘宗義,所以必須以問答方式解釋。

回答中的「此四分宗,義當大乘」兩句是標示。

當中的「義當」,以隱義顯示《四分律》的教義,其宗旨本來並非大乘教義,但是其中有些義理與大乘教義相當。

在律祖的《業疏》中有說:「分通。見《業疏記》卷一:故此一法分通大小。」意思就是這裡所說的「義當大乘」。

光師亦判入大乘律限」這句話是說明慧光律師引用古例將《四分律》判為大乘律儀。然而他這樣判《四分律》全屬大乘律儀,就變成太過散漫。律祖在《事鈔》中,雖然引「光師亦判入大乘律限」為依據,但是並沒有完全取他所說的涵義如果《四分律》全屬大乘律儀的話,為什麼還稱為小乘律儀呢?豈不是應該與《梵網經》所說的戒體、戒行完全相同,這樣一來,菩薩戒與聲聞戒兩者就沒有差別了。

顯然一定不是這樣!因此律祖在《業疏》中立「分通」的涵義,是圓滿周遍的。說《四分律》義當分通」,是完全符合釋尊的教義。

問:那麼《四分律》所說的上品心,是完全屬大乘?還是部分通於大乘呢?

答:這是為了扶助成就本宗,所以是分通於大乘的義理罷了。消文者按,「本宗」指假實兩宗之假名宗。即〈略辨教體〉中所說「然今四分,正當假宗。」

問:那麼分通的義理出自誰的主張呢?

答:如來立教是為了加被此剎土的眾生,部主非常了解分通之義理是合乎佛陀的意旨,於是特別創立了成宗。因此,《四分律》的前後律序,都是法正部主安立的,多半都在陳述這個意涵,這道理不是很明白嗎?消文者按,此中「部主」指曇無德部部主。「曇無德」為梵語धर्मगुप्तक (Dharmaguptaka)音譯,義譯有法正、法護、法鏡、法密等。

弘一律師指出,關於《業疏》云分通,詳見〈戒體門第一章戒體相狀第二節所發業體第四項顯立正義第二支假名宗〉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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