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 星期二

弘一律師註解化制

本文:p. 3LL06
第二項 雜簡
雜簡中分為三支┬一化制
       ├二戒善
       └三遮性
第一支 化制
化制者,化教制教。制教亦云行教。戒疏攝教分齊中,雖以行教與制教別列,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行制二名互用,義蓋可通。 又戒疏雖局取三輪,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以化行或化制,而分二教。資持云: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隨時用與,未須和會。
消文:
示相彰名的第二項雜簡分三方面來介紹:一、宣說化教和制教;二、宣說戒善和善行差別;三宣說遮戒和性戒。
接下來是弘一律師對化制的說明。
他說:化制就是化教和制教。制教也稱作行教。律祖在《戒疏》〈二、攝教分齊〉中,雖然把行教與制教分開來說明,但是其他如《事鈔》《業疏》《資持》中,都把化行和化制互用,因為它們的義理可以互通。
此外,雖然〈戒疏〉中是以三輪談化教,但是《事鈔》《業疏》《資持》等,都以化行或化制來分二教。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說:「像《戒疏》中,採用『三輪』、『化行』、『化制』、或『制聽』來判教。丁福保《佛學大辭典》釋義:『佛所說之三藏中,獨律藏有制聽二教。依理而制之法,謂之制教;隨緣計情而聽許之法,謂之聽教。如四重禁者制教也,如十二頭陀法者聽教也。又三衣者制教也,三衣之外得蓄餘衣者聽教也。』當時採取三輪判教,或者今日採用化行判教,都是隨宜方便,修行不須在名稱上著墨,應當要融會貫通。
消文者補充:
《行宗記》釋云:
有人言:「如來化用,必約三輪。」
一、神足輪
創通道務,要先神足,為無信也。由蒙俗愚識,未曉正邪;雖為闡揚,事如聾瞽;故須顯異,駭動耳目,畏威拜手,信是聖人。
二、說法輪
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故次說法,為無解也。
三、憶念輪
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得清除;義須依行,剋證在己;故須憶念,為無證也。
《正源記》釋云:
三輪者,即神足、說法、憶念也。《戒疏》云:如來化用,必約三輪。創開道務,要先神足,為無信也。既信是聖人,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改次說法,為無解故。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得清除。義須依行,剋證有已。故須憶念,為無證也。今此戒學,是後輪收。故曰三輪則攝於憶念。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