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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緣》云:「問:即法是體,法體何分?答:若望未受,但名為法,體是無情。若加期誓,要緣領納,依心成業,此法有功乃名為體。如藥丸喻,藥味各別如戒法也、和合成丸如戒體也。丸非他物,即藥成丸。雖異而同、雖同而別。如是知之。」
消文: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再以問答方式解釋《業疏》。
問:如果戒法同戒體,那麼要如何分別戒法與戒體呢?即,連接詞,義為如果、假使。
答:如果是從未受戒的情況來看,戒法就只能稱為戒法,這時候它的體性是沒有情識作用。如果受了戒,並且明確加了期限和誓願,最重要的是必須緣著情非情而領納聖法於心胸。然後依止此心而行持,這樣的戒法即能生防非止惡的功用,才能稱為戒體。就以藥丸為譬喻,藥丸內所含的各種味,就有如戒法一樣。消文者按,此中「味」是量詞,例如一帖中藥有幾「味」。各種味和合而成藥丸,就有如戒體一般。藥丸並非其他別的成分,而是由各種藥味和合而成藥丸。雖然藥味不同,但是和合成藥丸之後就相同。就像戒法有不同,但是領納於心胸之後,戒體則是相同。藥丸相同,但是藥味不同。同樣的,戒體雖同,而戒法不同。以這種方式去了別同異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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