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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云:「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 二戒而不善,即惡律儀。 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故名戒也。 四俱非者,身口無記。」 《資持》釋云:「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之。 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然後如體而修。」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說:「(關於戒善與善行)可以透由『四句分別』的方式來理解。」消文者按,四句分別的意思,是就兩項標的,以「非非、非是、是非、是是」的方式一一簡擇。末學習慣以「二進制」的觀念理解,也就是00、01、10、11的形式。這裡的兩項標的即戒善與善行,也就是《事鈔》當中的善與戒。
《事鈔》中說:「第一種是善行而非戒善,也就是十善業當中的後意三白業,因為小乘律儀不制約意業。消文者按,意三白業即不貪欲、不瞋恚和不邪見是也。
第二種是戒善而非善行,指的就是惡律儀。消文者按,惡律儀者,如《法華經•安樂行品第十四》云:「不親近旃陀羅,及畜豬羊雞狗,畋獵漁捕,諸惡律儀。」又《大般涅槃經》更說十六種惡律儀,經云:「復次善男子。云何復名修集於戒。若能破壞一切眾生十六惡律儀。何等十六。一者為利餧養羔羊肥已轉賣。二者為利買已屠殺。三者為利餧養豬豚肥已轉賣。四者為利買已屠殺。五者為利餧養牛犢肥已轉賣。六者為利買已屠殺。七者為利養雞令肥肥已轉賣。八者為利買已屠殺。九者釣魚。十者獵師。十一者劫奪。十二者魁膾。十三者網捕飛鳥。十四者兩舌。十五者獄卒。十六者咒龍。能為眾生永斷如是十六惡業。是名修戒。」
第三種亦是善行亦是戒善,也就是十善業當中的身三白業和語四白業。因為這七支如果不要求期限和誓願,也就是沒有受戒而直接行持,就只能稱為善行;相反的,如果策勵自己先受戒再行持,就可稱為戒善。消文者按,身三白業即不殺生、不偷盜和不邪淫;語四白業即不妄語、不離間語、不粗惡語和不綺語。
第四種非善行非戒善,這指身語之無記業。」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說:「(前引《事鈔》四句的)第一句,當中的『後三者』,即是意業的貪欲、瞋恚和邪見。因為此三黑業是化教所禁止的,所以稱不貪、不瞋和不邪見為善行;但是小乘律儀並不禁制,所以不是戒善。
四分律宗特別制定若第二剎那繼續緣著前念犯行,則等同於十黑業,是可以歸入犯戒的行為。如果以菩薩戒而言,十善業都是戒善。消文者按,四分律宗即假名宗。
應該照上述解釋了知善行與戒善。
(前引《事鈔》四句的)第三句,也就是亦善亦戒,句首的「十善之中前七支」是明示身語七支的相狀。接下來的「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故名戒也」是分別解釋七支如何為善行與如何是戒善。當中「不要期」的意思,是指沒有要求期誓的意思,顯示世俗的善業沒有願體,也就是沒有戒體。相反的,戒善是有要求期誓的戒體,然後依據戒體而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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