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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云:「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進者興建有託。」
《資持》釋云:「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果,故云有託。」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說:「我現在概略地指明戒法、戒體、戒行、戒相的內涵。目的是希望提供發心修行戒律的後輩,有所依託。」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說:「當中的『興』是發心受戒的意思。『建』是建立戒的行持。當認識戒體的功用之後,進一步地如法行持,成辦如是善因而感如是善果,所以說『有託』。」
如是,〈宗體篇〉可說是以「宗體」代表四義,而為篇名。
《簡正記》:云今略至託者。顯略指也。謂約能詮教下所詮之戒。以之為宗。夫出家五眾。就其行教。以戒為宗。故戒疏云。律列戒為行事正宗。欲知宗義。宗是主義尊義。法體行相顯宗家之受隨。非受隨無以顯戒。故下別舉法體行相以顯之。非戒無以收於受隨。故法體行相之前。皆標戒字。故知戒是行事之正宗。若於受前。名為戒法。領納在心名戒體。依體起用名戒行。行成外彰名戒相。今於立宗之故。略指宗體行相也。問指此四種所為於何。鈔答云。令後進者。興建有託。謂令後來依四分律修進之人。知戒為行事之宗。聽於往日。自受戒時。實納得法否。若定納法。即有體順體。即有行可修可離。既離二犯。修二持。美德外彰。即秉法住持。有於託附。若也反之。則全無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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