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宗體四要義

《事鈔》〈隨戒釋相篇第十四〉中云:「略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戒體,即謂出生眾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亘通篇聚。此中「」為「亙」之異體字,即「遍」的意思,一般謂「橫亙縱貫」。因此,上列四要義即律祖所判之宗體。
戒法者,即世尊所制定之律法,為眾生之規範。例如在家眾之五戒、八戒等;出家眾則有十戒、具足戒等,通稱戒法。
戒體者,謂如法受戒後,能生防非止惡之力量,故曰戒之體,亦指戒之體性。
戒行者,謂隨順所受戒體,而如法行持。
戒相者,謂戒行所生威儀,或曰持戒所成之相貌。
《資持》云:「聖人制教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儀名『相』。
上述所引《事鈔》文,亦見於〈持犯篇〉篇首,並有《資持》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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