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 星期一

明寺法毀壞情形

本文:p. 222L02

《事鈔》續云:又還自騰踐,如己莊宅。眾僧房堂,諸俗受用。毀壞損辱,情無所愧。屈道承俗,如奴事主。是名寺法滅也。(其甚者打罵眾僧種種非法。取要言之。從僧。力抑奪貸借乞請。乃至停屍僧院舉哀。寺內置塚。澡浴等並非法也。)」  《資持》釋云:「二騰踐毀壞明俗人愚暗。文敘本主,義通餘人。毀壞約物,損辱約僧。承即奉事。此科大字並引《寺誥》,故註以助之。乞請即求索。請觀諸事,彼時尚然,今何足怪。更有殿堂飲宴,僧廚宰殺。寄著雜物,貯積糧儲。或射作衙庭,或編為場務。婚姻生產,雜穢難言。斯由道眾之非才,豈獨俗儒之無識。每恨法門之覆滅孰為扶持,更嗟獄報之艱辛誰當救療?必懷深識,豈不再思?是知禍福無門,唯人所召。有力能濟,傳而勉之。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宣說寺院遭到肆意毀損的情形,如下:

此外,還有人把寺院當作自己的宅院,肆意踐踏毀損破壞。僧眾的寮房、廳堂,也被在家人佔用享受。寺院被毀壞,僧眾受損惱、侮辱,那些人都不覺得慚愧。受屈辱的出家人,反而要奉承在家人,就好像奴僕侍候主人一樣。以上都是寺法破滅的現象。(註:更嚴重的還有打罵僧眾的種種不如法情形。扼要地說,對於僧眾受到強力的貶抑、掠奪、借貸或索求等。甚至佔用僧院停屍辦喪事、在寺院內造墳設塚、洗澡沐浴等種種不如法的現象。)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騰踐毀壞

科判無法致損分四之二:騰踐毀壞。說明在家眾愚痴無明。文中敘述的固然是在家眾,但是其意義也適用於其他人。「毀壞」意指物件的毀損、破壞,「損辱」意指出家眾的損惱、侮辱。「」意指奉承、侍候。文中的大字都是引自《寺誥》,所以以註輔助說明。「乞請」意即索取。從以上所說的種種現象,那時候的情形都這樣子,今日就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了。更誇張的還有在大殿、僧堂設宴暢飲,在大寮宰殺牲畜。寄放雜物,儲存糧食。或射作衙庭,或編為場務。婚姻生產,雜穢難言。消文者按,此四句涵義尚待釐清。

這種亂象豈只是由於在家眾的愚痴無明,真正的原因在於當時沒有出色的僧眾啊!每回想到這點,都深感遺憾,法門覆沒,有誰來扶持呢?更嗟嘆地獄果報之艱辛,有誰來救療?具有深識遠慮的人,應該要再三沉思,繼續努力啊!要知道是禍是福,並無常規,不過都只是自己招感的。有認識又有能力,都應該相互濟助,希望能夠共同勉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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