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p. 223LL03
《事鈔》續云:「故《律》中。佛言:汝曹不相看視,誰當應為?乃至世尊為病人洗除大小便已,掃治臥處極令清淨,敷衣臥之。 便立制云:自今已去,應看病比丘,應作瞻病人。若有欲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 佛為極地之人,猶勵諸比丘,親自下接。況同法義重,如何相棄?」 《資持》釋云:「二引證中,初引緣。 便下立制。 佛下結勸。」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宣說制瞻視病人戒的因緣,如下:
所以在《四分律》中,佛說:「你們不看視病人,那麼誰應當看視病人?」於是世尊親自為生病的比丘洗除身上的大小便,然後把生病比丘躺臥的地方,打掃得非常清潔乾淨,並且為生病的比丘換衣服,再讓他躺臥。
隨即制定戒法說:從今以後,應當看護生病的比丘,應當作看護病人的工作。如果有人想要供養我,就應該供養病人。
佛陀是地位極為尊貴的人,為了激勵諸比丘,而親自看護生病的比丘。何況同樣受持戒法的比丘,相互之間情義重,怎麼可以互相棄捨呢?
元照律師在《資持》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引證
科判引證中分三:初、引緣,二、立制,三、結勸。今初
初、引緣
第一段引《律》證制戒因緣。
二、立制
「便立制云」以下,明佛陀當下制定戒律。
三、結勸
「佛為極地之人」以下,結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