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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後明無心者。 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資持》釋云:「二重示無心二,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別點第四俱無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 及下合示三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 又復婬戒,於三時中,隨有一時無非皆重,俱無方開。餘之三戒,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中罪或下罪,並方便故。中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下罪,並隨喜故。」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四章辨犯優劣竟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再次說明無心辨犯,如下:
後八句說明無心的行相,於婬戒中無心受樂;及於殺、盜等戒中,心或者是狂亂,或者是迷忘不覺。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後下重示無心
後明無心以下重新說明無心,分二:初牒前,二、示相。
初、牒前
因為相對於單心辨犯所說輕重,所以這裡說「後明」。也可以說明第四種業報行相的三時無心
二、示相
「或無心受樂」以下,顯示業行相,分二:初、別簡婬戒,二、合示三戒。
初、別簡婬戒
第一句「或無心受樂」特別說明婬戒,都是依據怨敵逼迫而在三時當中有心、無心而辨犯。如果是自己造作的話,染心與境相合即犯婬戒,不論三時,境、想都不開緣,即便無心也是重罪,因此不是所要討論的情況。
二、合示三戒
「及殺盜等」以下,合併說明殺、盜、妄等三戒。都是指迷忘的心不清楚現前的境而論。
此外,關於婬戒,若於三時當中,隨便有一時有心,都是重罪,完全沒有方便開許可言。其餘的殺盜妄等三戒,罪的重輕就不一定。如果方便有心、其餘的根本與成已都無心,那麼三戒就是中罪,或下罪,因為只是方便有心的緣故。如果根本有心,其餘的方便與成已都無心,那麼三戒都是重罪,因為根本有心的緣故。如果成已有心,其餘的方便與根本都無心,那麼三戒都是下罪,因為只是隨喜的緣故。
以上持犯總義中第四章辨犯優劣圓滿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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